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根據《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准許使用證,擅自將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爲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辦理入住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賠償。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前,將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使用的,屬違規交房,依法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罰;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就您的情況而言,如您在問題中所述房屋缺少的“三證一表”是指該房屋不具備《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條件,由此可推定該房屋尚未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該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將房屋交付給您使用,您有權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部門對企業的違規行爲進行處罰;如造成您經濟損失的,您有權根據上述法律之規定,或根據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求企業對您的損失進行賠償;如企業拒絕賠償的,您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但具體訴訟方案需結合相關證據來研究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附: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津政發〔2010〕41號】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建住宅商品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之日15個工作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准許使用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准許使用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三)供水(包括自來水、再生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配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四)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證明。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李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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