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根據以上規定,在人民法院已經判決孩子的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而其拒絕給付的情況下,您作爲孩子的母親可以依據已生效的判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再次起訴。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徐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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