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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張建華 提問時間: 2014-03-11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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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投訴中海地產(投訴無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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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2013年11月購買了中海地產河北區北寧灣一套公寓 在售樓處籤合同時要求把身份證還有人名章留在了售樓處 原因是按揭貸款用 2014年3月10號按揭貸款下來了 我去拿個人貸款合同時 發現原來的人名章不是我原來的人名章 在我沒收到任何電話 短信 書面告知的情況下 他們私自刻我的人名章 我給中海地產打電話投訴 打了好幾個電話 都推諉不是他們管轄範圍 我又給12315打電話 一直打不通 老百姓生活的太難了 有委屈都不知道去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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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柏高原 回覆時間:2014-04-14 17:25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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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張建華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據此,人名章是您合法擁有的財產,如果開發商未返還您的人名章,您可以要求返還原物;如果開發商將您原有的人名章遺失,建議您進行掛失聲明。因開發商遺失人名章給您造成損失的,你可以向開發商主張賠償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柏高原律師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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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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