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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的房屋在2013年11月15日左右由於樓上衛生間處主管道漏水,導致我的房屋的衛生間及相鄰的飯廳的屋頂都漏水了。當時樓上房主已經向物業報修,結果物業沒有人維修,一直到第二天下午纔來人給維修的。結果我們家的房子被泡了一天一夜,漏水非常嚴重,去廁所得打着傘。我去過樓上,看到是樓上衛生間靠天花板處的管道有一個眼,在不停噴水。當時樓上房主說等修完了再談賠償問題,結果修完一個星期內我們一直協商不出辦法。房主以主管道漏水又及時報修爲由不承擔主要責任,陪了我們600元。我們決定再找物業賠償,就一直沒交取暖費。13年11月底物業催繳取暖費,我就把情況和他們說了,他們說不交取暖費就不給代繳電費。結果今年2月至今他們打過幾次電話都催繳取暖費,我一談及漏水賠償問題,他們就說和他們這事沒關係。我告訴他們先賠償再交取暖費,結果他們說去法院起訴我。我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下他們應不應該賠償我?由於一開始樓上房主說賠償我所以就沒拍照或錄像留下證據,只對與樓上房主及物業交涉的電話進行了錄音。證據能作爲賠償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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