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棟樑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單位改制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不同類型的企業改制涉及的法律法規不同,如:《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1號)及《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5]250號)等。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條規定,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建議您詳細地闡述您的問題,以便我們有針對性地回答。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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