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偉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房屋買賣有效條件的問題
我國法律未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間買賣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農村房屋作出禁止性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幾項:締約人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綜上,如房屋賣方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買賣雙方村民均已成年,並就房屋買賣達成合意,簽訂了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爲有效。
2. 關於該村民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變更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問題
根據國土局1995年發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縱然法律有上述規定,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登記與村集體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政策及實際操作相關。因此關於該村民能否取得宅基地並變更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還將取決於該村民所在地區相關部門的實際操作。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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