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向您諮詢一件關於戶口糾紛的問題。2011年畢業簽署的公司說我符合公司管辦理檔案和戶口的條件,2011年7月份入職,將報到證給予公司,檔案關係轉到公司,戶口放在公司集體戶口上。2011年8月份公司讓我簽了一個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爲乙方辦理天津市戶口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1 因甲乙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爲了表示甲方以人才引進乙方的誠意,甲方爲乙方辦理天津市戶口。
2 辦理戶口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 乙方辦理完畢天津市戶口後,需落戶在甲方的集體戶口上。如需落戶到他處,需書面申請,列明遷出理由、地點等信息,以便甲方統籌管理。
4 乙方必須在甲方服務滿三年,自本協議簽訂日爲起點:乙方因個人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需向甲方賠償,按剩餘年限*每年6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度摺合算計。
5 乙方自甲方處離職後一年內必須將戶口從甲方的集體戶遷出,否則每月向甲方支付100元的管理費。
7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2012年我辭職後,由於新公司將我派往深圳,便沒有及時辦理戶口事宜,現在想將戶口遷出,但戶口所在派出所需要原單位開證明才能將戶口遷出,現在公司要我付管理費之外,還要賠償14000的違約金。當時入職時公司並沒有明確指出戶口要費用,並且我本來就是天津戶口,如果當時公司一開始就跟我說有費用還有違約金,入職一個月後又讓我簽了一份協議,我當時也沒看關於什麼協議就簽了字,現在造成糾紛,想諮詢您,這個協議中的違約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是否合法?現在公司扣着不給開證明,扣着戶口不讓遷出,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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