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人: 魏永紅 提問時間: 2014-02-17 14:38 |
|
|
標題:關於試用期懷孕公司是否可以合法開除 |
|
|
|
內容:
張律師:
您好。我於2013.12.6入職現所在公司,12.20檢查懷疑宮外孕,2014.1.7號確認懷孕,宮內孕,醫院開的妊娠診斷證明。我試用期是一個月,因不確定要這個孩子,春節跟家人商量確認要這個孩子,春節後來公司跟公司交代懷孕事宜,現在公司想要解聘我,我想問問公司的這種解聘合法嗎?如果我不同意解聘,進行勞動仲裁,我可以勝訴嗎?
謝謝!期待您的解答回覆。
|
|
|
|
|
|
|
|
|
回覆部門:高萌 回覆時間:2014-02-28 17:37 是否超時:是 |
|
|
尊敬的網友:
您好!
對於您突出的問題答覆如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女性職工在用人單位依法享有孕假和產假的規定,但根據用人單位的不同可能會對於孕假和產假進行不同的規定。如您所述,您應當尚未到達休孕假的時間,但用人單位依據女性職工懷孕而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您可以依法主張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相關爭議您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希望對於您的問題有所幫助!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高萌律師
2014年2月28日
|
|
|
|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