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還請您給予指導幫助:
我2013年4月買了一套二手房,交易完成之後,樓下的鄰居找上來,說1個月前跟原來的的房主還在打官司。經瞭解,前房主08年因裝修還是其他原因造成漏水,給樓下多處造成不同程度損壞。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樓下告上法庭。反覆糾紛最後法院判前房主賠償維修費等。
我想諮詢一下,如果再次漏水,這個責任怎麼區分,樓下說再漏的話,前房主走了,就得找我,這應該是誰的責任呢,還請明示。
尊敬的唐寧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相鄰漏水糾紛實際上是相鄰一方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因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屬於侵權糾紛。
首先說前房主已經與您完成房證更名、鑰匙交接,房屋交割就已經完畢。此時前房主已經不再控制、管領、使用該房屋,故後續發生的漏水糾紛,從法律上講,鄰居不可能再找前房主追責。
其次,即便鄰居找您理論,也得證明房屋確實是您實際在使用、漏水是您疏於照管修理所導致且鄰居受到損害,最終才能確定責任的承擔。
最後,至於您承擔責任後是否可以向原房主追償或索賠,就需要看購房合同對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有沒有明確約定了。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楊潔律師
201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