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hightown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應承擔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因開發商原因導致房屋未達交付條件而延期交房的,您可依據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要求開發商向您承擔相應的責任。
2.房屋未交付時物業費用的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未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其物業服務費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如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或開發商公示的、經您簽字認可的相關購房文件(如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無特別約定,則開發商無權要求您承擔房屋未交付前的物業費用。
3. 訴訟材料準備
如您就開發商逾期交房事宜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您應持以下材料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
3.1 起訴主體身份證明文件
3.1.1 起訴主體爲自然人的,應提交如下身份證明文件:
3.1.1.1 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
3.1.2 起訴主體爲法人的,應提交如下身份證明文件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1.3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1.4 《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上述材料應加蓋法人公章。
3.2 起訴狀
3.3 相關證據材料
如與開發商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證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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