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3年12.12日入職,與用人單位口頭約定工資爲2500元每月,今日通過同事得知公司認爲我的工作太閒,沒有做什麼事情,實際理由是沒有陪老闆出去應酬,我在公司職位是人事助理,自從我入職以來爲公司招聘人數不下五人,還不包括離職的。由於公司發工資不用員工簽字而是直接打到銀行卡上,我已保存公司的考勤表,我的工作證,同事也可做證明與公司發生勞務關係,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正式對我提出辭退,我要向公司總共索要多少賠償,要去到哪個部門,可否將勞動法相關的條例也一併告知,謝謝。
尊敬的網民您好,現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自入職之日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也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如果單位沒有任何理由的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計算依據爲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爲每工作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發半個月工資,所以應該給你一個月工資數額的賠償金。
本誠律師事務所 趙越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