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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玉   提問時間: 2014-02-08 16:09
 標題:用欺騙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應怎麼處理
內容:

    律師您好:我村一村民於1998年非法買來一塊土地(與之相鄰),但他串通政府人員使用虛假土地來源證明(證明是他家祖宅漏登)登記在他名下(與其原宅基地合併)並取得證書,他佔用多年,2013年6月他又在此土地上未經批准搭建二層違法建築,被舉報後停止(主體已建完),非法買賣土地和騙登土地證書的行爲應依據何時法律處理?應怎樣處理?當時的法律有關於騙登土地規定嗎?《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29條有此規定(隱瞞真實情況登記的)但2007年才實施呀。謝謝。

回覆部門:李向陽   回覆時間:2014-02-18 10:49   是否超時:是

尊敬的網民您好!

   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針對上述問題,您可向相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舉報,但需有準確、真實、確鑿的證據加以證明。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2014年03月18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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