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村一村民於1998年非法買來一塊土地(與之相鄰),但他串通政府人員使用虛假土地來源證明(證明是他家祖宅漏登)登記在他名下(與其原宅基地合併)並取得證書,他佔用多年,2013年6月他又在此土地上未經批准搭建二層違法建築,被舉報後停止(主體已建完),非法買賣土地和騙登土地證書的行爲應依據何時法律處理?應怎樣處理?當時的法律有關於騙登土地規定嗎?《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29條有此規定(隱瞞真實情況登記的)但2007年才實施呀。謝謝。
尊敬的網民您好!
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針對上述問題,您可向相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舉報,但需有準確、真實、確鑿的證據加以證明。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201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