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日前購買了河北區的限價商品房“中環福境”。開發商將好的戶型和遠噪音源樓號搭售地下車庫(期貨),爲選擇好的戶型和樓位置,我被迫簽署合同接受搭售的地下車庫,可最後沒有選到理想的樓號,後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發現地下車庫實爲20年租賃使用權,並且一次支付了開發商10萬的租賃費,開發商還說交付使用後,每月還需要支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費,費用每月100元左右吧,我連搖號都沒搖上,哪來的車啊?這車位就算不用,合每月500+元費用,哪有這樣不合理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啊。請問律師,如果到法院起訴解除合同,退還預交款,法官能支持我嗎?勝算幾分?
尊敬的袁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您如果想解除合同,需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後者需要您審閱您與開發商簽訂的車位合同,看是否約定了相關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是否有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
其次,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爲《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主要爲不可抗力、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或者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因此,如果您僅以沒有汽車而無需使用車位爲由要求解除合同恐難得到支持。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