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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王少增 提問時間: 2014-01-17 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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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案件辦理歸屬地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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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原告被告都屬於天津市武清區南蔡村鎮,由於評改被告現居住地爲武清區東蒲窪街,南蔡村鎮法院已經立案,能否以被告方臨時居住地不在南蔡村鎮要求原告退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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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王寧 回覆時間:2014-02-07 12:12 是否超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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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少增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鑑於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暫且不考慮你們之間的糾紛因案由受到的訴訟管轄限制,僅考慮被告住所地這一因素。一般案件,起訴時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您想證明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您應提供被告在東蒲窪街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王寧律師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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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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