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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母親76歲,2013年12月6日我母親因自己走路時摔傷入住天津市人民醫院,交押金6000元,7日醫院爲我母親辦理了住院醫保手續。住院28天后,2014年1月2日我母親出院時,醫院說:“當時醫院給我母親辦理住院醫保手續是錯的。”讓我們全部自費住院費,再交7621.62元。然後讓我們自己去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手續。我們諮詢相關部門後,得知意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需要在摔傷後3日內登記備案,並且我們手中的票據都註明是醫保,所以,無法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理賠。對於醫院不負責任的做法,我們不能接受。所以截至目前(2014年1月15日)醫院還不給我母親辦理出院手續,致使我母親的醫保卡不能使用,現在看病需要自費。
請問律師:我們是否可以起訴天津市人民醫院?
法院會怎樣處理?我母親是否有權利要求辦理出院手續和醫保卡的正常使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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