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我想諮詢一下,13年10月份我買的一套二手房,未做好物業交接,現物業因更換門禁,已必須補齊前業主4年欠費爲由不給我長期使用的門禁卡,4年欠費共3500+,物業打折後2400+,2014年1月12號我去物業交涉並承諾補齊房屋驗收後的物業費及折後50%的物業費並提供前業主的聯繫方式,物業仍不同意並說要訴訟我。
之前有和中介(中原房地產)、前房主簽字並蓋章按手印的一個三方協議,裏面提出房屋交驗前物業費、水費、電費、暖氣費均由前房主交清。
請問,物業有權訴訟我嗎?三方協議生效嗎?
十分感謝您的幫助!!!
尊敬的王佳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起訴權是程序性權利,即原告啓動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物業公司就可以起訴,但是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能不能獲得法院支持,需要查明事實後法院才能作出判斷。簡單說,物業有權起訴,但能不能勝訴要由法院查明事實後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三方協議的內容只要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爲有效。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楊潔律師
201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