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輛車,委託我幫忙賣,我幫忙聯繫了買家,簽了買賣協議,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是買家後來就聯繫不到了,所以始終沒有過戶。但是去年這車撞了人,現在傷者找不到撞他的人了,就把我朋友和我給告了,我想請問我有沒有責任?我在網上查到的:
“一般由具體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是否適用?
謝謝
你好,這個法律能夠適用,原車主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