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年近六旬的母親將30多歲的兒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兒子履行“買賣合同”將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或者償還借款40萬元。北辰區法院經審理,原被告雙方系以房抵債,並非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而是借款關係,一審判決被告還錢。
今年4月,張女士和兒子李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李某將北辰區一套房屋40萬元售予張女士,房產權證下發後過戶至張女士名下,後張女士借款給李某40萬元。同年5月,李某領取房產證,但未配合辦過戶,張女士將兒子告上法院,要求履行買賣協議,或償還40萬元。
庭審中,原告張女士表示,被告李某因故從原告處借款40萬元,口頭承諾一兩天內歸還,後並未履行承諾。經原告催促,被告提出以房屋作價40萬元售予原告。被告李某承認原告所述,但不同意過戶,稱雙方是母子關係,房子在被告名下與在原告名下無異,其暫時也沒能力還款。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系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是否真實有效,雙方買賣關係是否成立。協議形式上是買賣合同,但從庭審雙方陳述看,實際上具有以房抵債特徵。雙方並非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而是借款關係。原告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爲由要求被告履行過戶義務,事實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鑑於雙方認可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且被告經原告催促後沒有及時償還,系造成本案糾紛根本原因。綜上,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0萬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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