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前一個工作的個體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公司老闆拖欠我和其他員工的工資,每人數量不等,欠我的最多約2萬多元。(倒閉時勞動仲裁說我們人數少,未進行仲裁)
因爲,相信了當時他虛假的承諾,導致目前已經快兩年了,還是沒有拿到拖欠的工資。
目前,我們手中的證據,就是當時的老闆親手寫的欠條(已要求他按了手印),欠條定立日期是2012年6月20日,因他公司當時已倒閉,我們要求他以個人名字落款的。
請問這種情況能夠通過訴訟要回欠款嗎?謝謝
可以要回,,誒有什麼問題,先去仲裁,如果不受理。直接起訴到法院。按照欠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