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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今年在鑫記房地產在靜海開發的菊芳園小區全款購買了一套房準備給孩子辦藍印,當時購買時說9月30日交房,我當時是8月底交齊全款,開發商一直拖到10月12日才和我籤的購房合同,這期間在9月30日開發商通知我去辦理入住手續,當時大夥都辦理入住手續,交了取暖費,還有一年的物業費,裝修押金等費用,當時交房時只有供水正常,沒有天然氣,說達供氣公司會通知安裝的,電是臨時電沒有安裝電錶,開發商說辦理供電驗收手續。一直到現在供暖不正常(12月10日纔開始供暖,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電還是臨時電(總跳閘),配套設施也沒有經過相關部門驗收,也無法出具准入許可證,後來經過諮詢瞭解才知道這種情況開發商根本具備交房條件,屬於違規交房,只爲逃避延期交房賠償責任,我們也找過開發商要求賠償,但開發商總是一再逃避推脫責任,請問像這種情況我們還可以起訴開發商索要延期交房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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