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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13年8月1日入職天津康農食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本人實際辦公地址和該企業註冊地址均爲和平區,且已在市工商局打印企業戶卡,法人爲毛建霞,註冊資金爲50萬元,地址爲和平區岳陽道88號),由於該企業直到2013年國慶放假前才發給我兩份合同並且給我提供一份樣本,讓我照樣本抄寫並簽字,但當時樣本上的公司名稱寫的是天津康農食品有限公司,本人並不瞭解同和平分公司有何重大區別,且該集團老闆有多個企業執照,所以就照抄了,但後期發放工資時並未按時且足額發放,且截至至今企業仍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本人有錄音和文字證據),現本人想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實際勞動關係,自9月1日起的工資按雙倍支付,還有就是發放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到和平勞動局提出仲裁時,工作人員表示合同雖然單位沒簽字,但我簽字了,而且寫的是天津康農食品有限公司,這個公司的註冊地在寧河縣,不管是不是在和平分公司工作都需要我到寧河縣去仲裁。現在我有幾點不明白:
1.我的實際工作企業爲康農和平分公司,從入職第一天就在此工作,和康農公司(寧河)沒有一點實際接觸,而且兩個單位的工作性質也不同,是否就必須按照合同上的認定呢?
2.雖說合同在我不瞭解單位名稱所可能帶來的問題就簽字了,但公司截至目前仍未蓋章是否應該算做無效合同?
3.我曾撥打12333,工作人員答覆如果企業註冊地和實際工作地不符,應以實際工作地管轄仲裁且需要方便勞動者,不知是否這樣?
4.如果和平勞動局不接待我的仲裁申請,我應該怎麼辦?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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