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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土地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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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2013-09-06 13:10:52  編輯:文婷

【網民智囊團·個人文集】程同順

  摘要:2012年中國政府繼續為保護農民土地權利而不斷努力,主要進行的工作有:全面推進農村土地確權;明確了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改革方向;糾正違法違規征地拆遷問題等。為進一步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應當調整土地征收的補償標准,推動土地征收中的依法行政,以及加大官員的問責力度。

  關鍵詞:農民土地權利;生存權;土地督察;官員問責

  土地是農民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對農村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相關的權利是一個完善的農民人權體系的內在要求。改革開放後,中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大量法律和政策,有力地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利。當前,中國正快速邁向工業化、城市化,在這一進程中,必然涉及到耕地的集中、農村土地的征收等問題,近年來隨著征地糾紛的出現,農民的土地權利保障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為此中國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積極效果,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繼續努力加以解決。

  一、農民土地權利的內容及其與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關系

  農民的土地權利不是單一內容的概念,而是包含很多高度綜合的內容,除了人們關心的土地所有權之外,還包括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征收補償權等。這些權利都是農民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的保障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一)農民土地權利的內容

  1.土地所有權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五十九條進一步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村集體的每位農民都對本集體的土地擁有所有權,但農民是以集體的方式而不是以個人所有的方式對集體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與此相應,《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2.承包經營權

  改革開放前,中國對農村土地實行的是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和使用的制度。改革開放後,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對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將農業用地按照一定的方案分配給農民使用,農民依據承包經營權合同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同時,在承包經營合同確定的承包期內,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農民還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已將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為一項獨立的永益物權,這為強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依據。3.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民可以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同承包經營權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也是農民享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它指的是農村居民依法在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有限制的轉讓的權利。

  4.土地征收補償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意味著在集體土地被征收後,相關農民享有相應的補償權。同時,為了保障農民享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權,《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二)土地權利與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1.土地權利與農民的生存權

  土地是農民擁有的最基本生產資料,是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重要基礎。改革開放後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適應了農業經營的特點,因此其極大地提昇了農民參加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迅速提高了農民的收入,基本解決了廣大農民的生存問題。雖然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有了很大發展,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比例在逐步增加,農業生產已不再是相當一部分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在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夠發達,城鄉體系還未完全一體化,農村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社會保障水平還相對較低的情況下,經營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不僅是大多數農民實現溫飽的前提,而且也是其生活逐漸邁向小康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對那些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來講,在其生活無著的時候,他們可以回歸農業經營,土地依然能在其生活中發揮基礎性的保障作用。同樣,農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確保了農民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建造房屋,這也為滿足農民的生活起居,保障農民的生存權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在土地征收中,國家實施的發放補償安置款等措施同樣為失地農民的生存提供了基本保障。在中國的革命和建設中,土地問題一直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當代中國,農村人口佔的比例依然很大,如果農民失去了土地,成為“流民”,生存受到威脅,很容易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因此,在國家沒能為農民提供有力的社會保障措施情況下,通過立法和政策的完善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對農村乃至整個中國社會穩定都有著重大的意義。

  2.土地權利與農民的發展權

  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土地不僅是農民生存的基礎,而且也是農民發展個人事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來源。改革開放後,農民的土地權利由於有了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他們可以放心經營土地,加大投入,發展各種形式的高效農業經濟,大大提高了他們的農業經營收入,極大改善了他們的生活。當前也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通過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的規模經營,壯大了他們經營農業的實力。2008年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決定》指出,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國家想讓農民以土地為依托實現發展權的意圖。黨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同樣體現了國家保障農民基於土地的未來可期待利益,讓農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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