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單位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注冊的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
第十條單位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數量應當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注冊的企業,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
(三)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員;
(四)在穗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並在本市累計3年以上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盜搶後需要重新購置中小客車的,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
(二)書面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後,放棄增量指標申請資格,或者放棄已經取得的增量指標,或者在使用增量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封存出售或者報廢,並承擔全部費用。
根據前款規定出售或者報廢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選擇增量指標配置方式並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通過搖號或者競價獲得增量指標。
單位和個人變更增量指標配置方式的,需要重新申請。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期內,只能選擇參加一種增量指標配置方式。
第十四條指標管理機構歸集受理的指標申請,並於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國稅、地稅、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和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居住證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市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
上述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其中,對申請增量指標的申請人信息,通過審核的,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未通過審核的,確認申請編碼為無效編碼,並說明原因。
需要提請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五條審核結束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指定網站公布審核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其納入指標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單位取得增量指標後,相應核減年度有效編碼數量。
個人取得增量指標後,不得再次申請增量指標。
第十七條單位有效編碼經搖號或者競價未取得增量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滿後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個人有效編碼經搖號或者競價未取得增量指標的,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延長有效期3個月。延長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延長有效期滿前再次確認,可以再次延長有效期3個月,最後一次延長有效期不得超過本辦法有效期。未及時確認的,上述編碼自動失效,個人應當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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