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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模式 廣州正式出臺實行限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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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網  作者:  2012-09-20 16:11:25  編輯:杜雪瑩

【NO.42】天津機動車限行能否解決道路擁堵狀況?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落實公交優先戰略、改善城市大氣環境,根據國家節能減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措施,實施指標管理。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具體配置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本辦法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為12萬個,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萬個新能源車增量指標、6萬個普通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配置,4.8萬個普通車增量指標以競價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標:單位和個人在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後可以直接申領;

  (三)其他指標: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直接申領。

  第三條單位中小客車增量指標佔增量指標總數的12%,個人中小客車增量指標佔增量指標總數的88%。單位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配置。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歸集指標申請、組織指標配置、公布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第五條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等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稅務部門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措施。監察機關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二章指標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時承諾:取得的新能源車增量指標用於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登記;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用於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昇的小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

  申請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普通車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申請更新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時承諾:取得的更新指標只用於排氣量不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氣量的中小客車辦理登記。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的,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單位和個人應當分別根據組織機構代碼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最後1位號碼,對應單、雙日在指定網站上提出申請,最後1位號碼為0或者非數字的,在雙日申請;

  (二)需要申請人到場簽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可以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辦理。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設兩個月的緩衝期,緩衝期內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請,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憑預約號在約定的時間到窗口辦理。緩衝期結束後,窗口恢復正常受理。

  申請方式因故進行調整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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