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家和萬事興。近年來在婚姻家庭司法實務領域,程序正義問題日漸突出,當事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司法權威受到質疑。爲了配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促進家事審判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加強家事訴訟程序研究與法律實務的交流與合作,由北京理工大學司法研究所主辦的家事訴訟制度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討會近日召開。本報從今天起特選其中的相關立法建議進行報道。
家事訴訟立法
8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奧運村法庭,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與美籍妻子的離婚訴訟案第三次開庭。
近年來,見諸報端的離婚案件越來越多,既有名人明星,又有普通老百姓。近日公佈的全國民政事業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我國共有46.5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平均每天有5000多個家庭解體。我國離婚率已連續7年遞增。在這些離婚的夫妻中,有不少因爲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走上了法庭。
據記者瞭解,目前我國婚姻案件(亦稱婚姻家庭案件、家事案件、人事案件)每年約佔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數量較多而且不斷增加。家事審判的對象是家事糾紛,與一般民商事糾紛相比,該類糾紛是一種複合性的複雜糾紛,不僅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關係紛爭,還涉及身份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爭議;不僅涉及成年人之間的爭執,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不僅涉及法律上的爭議,還可能涉及當事人情感上、倫理上的糾葛。在近日召開的家事訴訟制度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討會上,許多專家建議要針對家事糾紛的處理建立起與之相對應的家事訴訟程序。
建立家事訴訟制度迫在眉睫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三峽大學政法學院兼職教授王禮仁,從事家事審判時間較長,擔任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有十幾年。長年的工作實踐,讓王禮仁更加意識到家事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王禮仁說,我國目前的家事案件審判體制存在嚴重缺陷,其集中表現就是“三無”、“多頭主管”及“分散審判”。“三無”即無相應的審判程序、無獨立的審判機構、無專業法官;“多頭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門都主管婚姻無效、撤銷等婚姻糾紛;“分散審判”就是法院內部的婚姻案件實行“民行分立”的審判模式,即一般婚姻案件與婚姻行政案件分別由兩個不同審判庭審理。這種審判體制完全不適應婚姻案件實際情況的需要,嚴重影響了婚姻審判的質量,並使諸多婚姻案件不能納入法制軌道進行調整,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對婚姻家庭關係的正面影響力和調控力,導致婚姻案件對社會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增加。在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新時代,必須對婚姻審判體制進行徹底改革,建立具有中國特色、體現婚姻審判自身規律和特點、滿足婚姻審判實際需要的新體制。
王禮仁說,從司法實踐來看,涉及的家事糾紛越來越多,僅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佈的民事案由中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案由類型就有20多個,而且還不全面,比如親子關係訴訟(親子認領、親子否認等)案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無效、重婚或與婚外異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提出的解除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關係案件等,都沒有在民事案由中列舉。實際上婚姻家庭(繼承)案件,可獨立確定案由已經達到30多種。隨着婚姻家庭案件類型越來越多,傳統的訴訟形式也發生了變化,比如以往的離婚訴訟不存在反訴問題,而隨着無效婚姻制度的出現,在離婚訴訟中就可能發生反訴問題。因而,對於家事案件,應當建立與之相對應的家事訴訟程序(亦稱人事訴訟程序)。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在2004年就對家事訴訟程序開始了課題性研究。陳愛武說,現有的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雖然對證據問題作了較多的規定,但關於身份關係訴訟的特殊性在證據領域有何特別規定卻鮮有提及。這給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以及公正審判帶來了困難。因爲婚姻家庭中涉及身份關係的糾紛,大多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如與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實、夫妻分居的事實等,當事人很難像財產關係糾紛那樣比較容易保留或獲取相關的證據。這樣,依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據原理,身份關係糾紛當事人常常掉入舉證陷阱——或者無法舉證,或者所提供的證據被法院認定爲非法證據而不予採納,或者證據雖然採納,但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卻承擔了鉅額的費用負擔。“基於現在出現的家事案件種類多、數量多的新特點,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家事訴訟程序是必由之路。”陳愛武說。
從制度上爲家事審判提供保障
建國以來,我國一直高度重視婚姻家庭法治建設,先後制定過三部婚姻法、兩部收養法。最高人民法院還頒發了三部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使婚姻法更具操作性。
陳愛武認爲,根據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理論,二者不可或缺。既然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國重要的社會制度之一,關乎家庭和諧、社會穩定,那麼要想維護婚姻家庭制度,並使之朝着符合國家政策的方向發展,則不僅要制定完備的實體法,還要有完整規範的程序法,這樣二者才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有效發揮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的功能。
王禮仁認爲,根據程序相稱性原理,訴訟程序應當與其所對應的訴訟標的相匹配,或者與所解決的糾紛規模相適應。家事案件有其獨立的特性或品質,通常訴訟程序對其不能完全適用。婚姻等家事案件的基本屬性屬於身份關係訴訟,具有高度人身性、社會性、公益性的特點。而通常訴訟程序,主要是關於財產訴訟的程序,用以解決當事人因利益分配所引起的爭議糾紛,對於家事案件並不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因而,建立家事訴訟制度,從制度上爲家事審判提供保障,已經勢在必行。
確立家事訴訟程序已有現實基礎
“目前我國已經完全具備設立家事(人事)訴訟程序制度的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陳愛武說,從立法層面看,我國婚姻家庭實體法的完善以及其中大量程序性規範或原則的出現,爲在訴訟制度內框架內系統構建家事訴訟程序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使家事訴訟程序的建立不至於成爲空中樓閣。
王禮仁也認爲,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家事訴訟已經有許多特別規定,這爲制定全面、系統的家事訴訟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同時,也還有可供借鑑的立法經驗。他說,在我國清末的《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中,已經擬定了比較完備的家事訴訟制度。同時,外國的家事訴訟立法(如日本、韓國等)以及親屬法中(如德國、法國)的有關家事訴訟的規定,也都可以成爲我國家事訴訟立法借鑑的對象。
王禮仁說:“最好的情況是我國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將家事訴訟作爲特殊訴訟單獨設立一編或一章,或者設立單獨的家事訴訟法。但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一個漫長過程,目前可以先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家事訴訟程序進行系統、全面的規定。這種形式較爲靈活,切實可行,亦可爲制定家事訴訟法提供理論準備和實踐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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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婚姻家庭或身份關係訴訟程序的名稱,各國立法稱謂不盡相同。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稱爲“人事訴訟法”,韓國稱爲“家事訴訟法”,德國在其民事訴訟法中稱爲“家事事件程序”,英國、澳大利亞等國稱爲“婚姻或家事訴訟法”。
從嚴格意義上講,“人事”與“家事”是有區別的。但人們在使用家事訴訟或人事訴訟時,並沒有加以區分,兩者並沒有嚴格的界限。各國不論是稱爲“家事訴訟”還是“人事訴訟”,都是關於親屬法上的身份關係或婚姻家庭糾紛的訴訟,只是其具體範圍有所不同。人事訴訟的範圍,應當包括婚姻事件、收養關係、親子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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