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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這樣子,就是我老公的弟弟,認識了一個女朋友。當時那個女朋友已經跟別的男的訂婚,後來那個女的要跟小叔子,當時女的未婚夫來跟女方要訂婚時給的錢。女方父母要求這個錢,由我公公婆婆出。如果出了這個錢,就是認可雙方在一起,等於先訂婚,今後再結婚的意思。當時公公婆婆的確是給錢了,總共是14600元。
當時那個女的,第一次來我家的時候,就直接住下了,之後一直住着,讓她回去看看自己父母都不肯去。吃年夜飯也是在這邊,沒有回家。
後來女的懷孕了,小叔子要求登記結婚。但是女方一直不同意。後來女方說:小叔子拐騙婦女,讓其懷孕逼婚。並要求女的引產,離開小叔子。公公婆婆要女的肚子裏的孩子,所以一開始什麼都忍着,只要求,將孩子生下來,哪怕罰款也會承擔的。但是女的不肯,直接說:嫁過來以後都要受窮的,不肯,跟着她母親去引產了。引產是今年7月的時候做的,預產期是今年十月十二日。
引產將近一個月了,公公婆婆小叔子去女方要求拿回14600元,因爲是女方悔婚,所以理當將錢歸還。但是女方的叔叔是政府裏上班的,挺兇的,女方的家人都不肯歸還,還說這個錢是屬於給女方的青春損失費以及引產的費用和引產後的營養費。公公婆婆小叔子過去要錢的時候,還差點被其家人以及女孩的叔叔毆打,根本沒有辦法協商,所有的事情只有一個回覆:錢是肯定不會給的。
雖然說女的的確是引產傷害較大,但關鍵是公公婆婆小叔子都同意結婚,女方當初也是同意,後來是拿了錢反悔了。所以引產是他們自己的選擇,而不是小叔子或者公公婆婆的意思。我們這邊沒有傷害到他們,引產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另外,女孩子在跟小叔子在一起之前,跟過別的男的,也是拿了錢就分手。這種事情不是第一次了。女孩子自己曾經說過,自己是被現在的父母領養的,家裏人都不喜歡她,所以才一直住在我家。
現在我想問:女方的這種行爲是否算詐騙?是否算騙婚?很多人都覺得:他們家是領養個女孩來騙錢的。我的公公婆婆是否還能將錢拿回來?或者我們應該採取何種方式來處理這件事情。另外,如果算騙婚的話,是否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畢竟事情鬧的沸沸揚揚,小叔子的名譽以及對今後找對象也是有影響的。
麻煩律師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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