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去年8月在倒車過程中與騎車人相撞,交警隊判我全責。
事後我將傷者送往醫院,爲其顛覆了住院費,手術費,出院後部分複查費用和護工費(有發票)等等,大部分住院期間的清單票據在我手上。一共爲其墊付了八萬餘元。
傷者今年將做2次手術取出鋼釘。
現對方起訴我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三千餘元,誤工費兩萬餘元(對方年齡將近60歲),護理費兩萬餘元,傷殘鑑定費(膝蓋骨折術後恢復較好)殘疾賠償金五萬餘元,等等共計十一萬餘元。
我的車子輕微碰撞磨損,有交強險,商業保險保額10萬
沒有經歷過這種事,不知道這官司究竟該怎麼打,符合法律規定要陪多少。謝謝!
尊敬的李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爲遭受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向受害人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侵權人還應向受害人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但具體到您應該賠付對方多少錢,人民法院將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判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