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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李磊
提問時間:
2012-08-07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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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院開庭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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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2010年十月接到了法院傳票,涉及農商銀行貸款的擔保案件,然後應訴,提出司法鑑定,去年下半年司法鑑定出來,擔保人手印簽名均不是本人。但問題是到現在爲止法院一次庭也沒開,找了幾次都是推脫,不知道,法院處理案件有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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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
2012-08-08 17:20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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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磊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鑑定的期間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 律師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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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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