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人:
蘭春豔
提問時間:
2012-08-06 12:49
|
|
|
標題:公司勞動場所變更不給補償金 |
|
|
|
內容:
我於2007年11月7日進入天津貝斯特電氣有限公司工作,現在公司由開發區第7大街搬到北辰區,我們無法繼續工作,公司7月初協商按2000元一月的給補償,當時我們也同意了,現在該發補償金了,公司又變了,不按那時約定給了。實際我們的上年度平均工資是2600元,公司這樣是不是太過分了,還恐嚇我們愛哪兒告哪兒告去。
|
|
|
|
|
|
|
|
|
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2-08-06 17:12
是否超時:
否
|
|
|
尊敬的蘭春豔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既然您與單位之間已經就經濟補償達成了協議,單位應該按照約定向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如單位未按時向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您可採取與單位協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2年8月6日
|
|
|
|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