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問:黃燈到底該不該闖?
九成路口事故因不按燈行駛
據有關統計顯示,四分之一的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路口,而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90%以上是不按信號燈行駛造成的,其中就包括闖黃燈。
那麼,黃燈究竟該不該闖?昨日,記者隨機採訪了50位駕駛人。多數駕駛人認爲,黃燈在信號燈中起到了警示作用,黃燈閃時,已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是沒過停車線的車輛就應該停下來等候,不能闖。有一位駕駛人乾脆反問道:“如果黃燈能闖的話,不就成了綠燈了嗎?那還要黃燈幹什麼啊?”不過,也有駕駛人表示,黃燈只是警示作用,並不是禁止通行。很多路段,尤其到了夜間,路口的信號燈只閃爍黃燈,但車輛是允許通過的,只不過注意減速就可以了。“如果黃燈不能通行的話,還設置黃燈幹什麼,乾脆直接變紅燈不就完了。”
三問:闖黃燈該不該受罰?
觀點1:闖黃燈受處罰是於法無據的
天津衛津律師事務所主任周傳豹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根據“法不禁止即允許”的原則,法律沒有規定闖黃燈的法律後果,闖黃燈受處罰於法無據。
周律師表示,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浙江嘉興的判決只屬個案,對類似案例並不具備指導意義。不過,遇黃燈搶行加速通過,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若放任肆意闖黃燈的行爲,勢必導致安全事故頻發。針對這一矛盾,立法機關應當儘快出臺禁止性明文規定並嚴格執行,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闖黃燈違法行爲的出現,避免發生事故。同時,可從完善道路交通設施角度入手,方便司機根據信號燈的指示,判斷能否依法通過。
觀點2:案件社會效果遠勝勝敗本身
闖黃燈是否應該受罰,目前在法律界衆說不一。“在實踐中,各地的執法尺度也有不同。”天津衆曉律師事務所任秀福律師認爲,這個案件中原告敗訴的結果是正確的。“因爲雖然沒有特定的法律條款對黃燈亮時車輛該如何行使做出規定,但相關法規可以根據立法意圖進行解釋,黃燈亮時尚未過停車線的車輛,是不允許繼續通行的。”
但是,任秀福認爲,這個案件的原告雖然敗訴,但其提出的一些理由、觀點,是應該引起立法機關和執法者思考的。“原告的訴訟行爲和引起的社會反響,應該會對我國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提高民衆的法律意識,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這一點,我想比案件本身的勝敗更有價值。”
【法學專家】
解釋仍存爭議司法權威不足
昨天,南開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李曉兵對此表示,此案引發司法機關對於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解釋,而各方對於司法機關的解釋依舊存在爭議,反映出我國當前法治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即司法權威的不足。
李曉兵認爲,此案中法院的判決具有合理性。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均推出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繼續通行應該是符合法律邏輯的。李曉兵認爲,問題的複雜性在於黃燈的緩衝和過渡作用,與禁止通行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其轉換點在何處,法律規定是否過於簡單化,既有的規定是否足以規範道路通行的各種複雜情況。“事實上,上述的規定配合法院的判決書中提供的理由,可以較好地解決此問題,也就是將法律的一般性規定與具體的個案相結合,既能使公民權利的保障與救濟落到實處,又能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權威得到維護。”另外,黃燈設置是否完全沒有問題,也促使管理部門與社會各界進行思考。該案當事人認爲:“黃燈禁止通行後,不是跟紅燈一樣了嗎?它的緩衝作用怎麼發揮。當車輛非常接近停止線時,黃燈突然亮起,怎麼停下來,運動物體是有慣性的。”事實上,如果設置讀秒的標示,基本上就可以避免此類法律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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