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這個公司是2002年8月,合同期應該是13年的4月還有16個月到期,公司於2011年的11月29日通知我要解除合同,它應該怎麼賠償我。應該依據勞動合同法裏的那一條給我補償,這兩條法律是什麼關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尊敬的網友:
你好。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您可以參看《勞動合同法》的第39、40條,具體結合您自身的情況對應相應法律規定。
至於付給您的經濟補償仍要結合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您可以參看第46條的規定。另外,對於第87條的理解您可以結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
希望以上解釋能夠給與您幫助。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