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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意見稿規定,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爲哺乳時間。怎樣看待這一規定?
劉伯紅:目前用人單位普遍在規定時間的基礎上靈活掌握哺乳時間,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女職工可以晚來或早走一小時,另一是將每日一小時折算成產假。但考慮到現在交通擁擠、住房分散,1小時的哺乳時間太短,可以考慮延長女職工每日哺乳時間。
劉明輝:每日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更利於婦女生育後的身體恢復和孩子餵養。國家可以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來更好地對此進行執行。
記者: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這一規定有哪些進步?
劉明輝:這一規定,是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的。原規定出臺於生育保險社會統籌之前,已經嚴重滯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明確,“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尚未與生育保險相銜接。此次規定明確了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加生育保險單位),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用人單位僱傭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同時也承認了生育具有的社會價值。所以說,這一規定是與時俱進的,也是意見稿中比較突出的“亮點”。
記者:對於晚婚晚育產假的天數和待遇,原來的規定中有相關條款。從新的規定來看這些條款不再存在。您認爲是基於怎樣的原因進行的刪改?
劉明輝:晚婚晚育在過去是一個少數人的行爲,現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沒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對待。再有,或許也有出於擔心產假時間過長會影響企業錄用女性的原因。產假待遇由單位承擔已經與《社會保險法》相牴觸,因此,這一條款沒必要保留。
記者:修改意見稿加大了對女職工權益的保護,但也有人質疑或會導致企業性別歧視更加嚴重,對此,應如何避免?
劉伯紅:許多企業和單位在招收員工時首先從效益和成本問題考慮,儘量避免招收女員工,這就造成了招工中的性別歧視。而現在的稅收政策是隻獎勵納稅多的企業,對大量招收女職工的企業卻很少進行獎勵。其實,政府可以按照招用女員工的比例以返還稅收的方式予以獎勵,可以有效地抑制企業性別歧視現象。
其次,要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給予剛性力度。一方面國家的政策法規制定得再周詳和再完善,也需要依靠具體的部門和人來執行,另一方面對拒不執行和違反相關規定的如何處理也要作出規定。隨着社會文明不斷進步,對女性的尊重和保護更應達到一個應有的高度。因此,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應具有剛性,對執行不力和違反規定的現象要有懲罰條款,確保規定的貫徹執行。
記者:對意見稿還有哪些方面的建議?
劉明輝:建議增設單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爲了遏制職場性騷擾現象的蔓延,絕大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規中創設了防治性騷擾的僱主責任,國家立法顯得滯後。此外,“防重於治”是世界性反性騷擾立法理念,域外有成功的經驗。國內的諸多判例顯示出事後救濟成本過高。不僅舉證難且風險高,勝訴難且賠償少。而且會受到報復,承受偏見所形成的輿論壓力,甚至使家庭成員受牽累。因此,在單位建立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機制顯得尤爲重要。
此外,建議增設配偶“生育護理假”以滿足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特殊需求,同時兼顧男性的權益。各地爲鼓勵晚育設置了三至三十天的“生育護理假”,本條例可以吸取這些經驗,規定:“女職工的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生育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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