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1月22日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22日,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全面解讀。
記者:《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劉伯紅(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1988年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於保障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和身心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爲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勞動關係變化、女職工就業結構的變化的要求,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全國總工會自2006年提出並開展了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工作,於2008年提出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於2010年5月又草擬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2011年11月22日公佈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記者:與我國現行1988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做了哪些調整?對女職工有哪些意義?
劉伯紅:意見稿在適用範圍、保護標準、生育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與履行以及法律責任方面都作出了重要的調整,以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等權利。從立法層面對女職工進行了更完善的勞動保護。
記者:徵求意見稿規定,1988年實行至今的90天產假,延長到至少14周。對這一調整怎麼看?
劉明輝(中華女子學院法學教授):產假延長到至少14周,增加了8天,是與《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公約)的規定一致。實際上,根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育的女性實際休的產假高於14周。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24歲以後生育的女性享有1個月的晚育假期,即90天產假後,可以再休1個月,這樣來講,增加8天產假的實質意義要小一些,但對於非晚育婦女來說,增加8天法定假期還是有一定作用的,不僅是對女性健康的呵護,更是對孩子成長的愛護。
劉伯紅:意見稿採取了國際通行的14周產假的時間,是合理的。如果產假時間繼續延長,支付壓力過大,或會造成有些企業吃不消。
記者:對於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徵求意見稿也做了細化。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如何理解這一改進?
劉明輝:《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對於 “女職工流產應休息多長時間” 的回答爲:女職工流產休假按勞險字[1988]2號《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即“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經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現改爲“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明確了天數,但縮短了流產假期。現規定“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其中的“6周”與原“42天”,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原來的規定中,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15天~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於42天,此次的變化在於統一將產假單位換算爲周,更容易用人單位操作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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