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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暴力強拆需完善司法介入拆遷的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新拆遷條例”的出臺,取消了原有拆遷條例中“行政強拆”的規定。有關專家表示,“行政強拆”的作法是,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行。
姜明安表示,取消“行政強拆”確實是一種進步,但這種進步必須要建立、完善相應的制度作爲保障,否則就會產生負面作用。“不僅不能增加對被徵收人的權利保障,還將犧牲司法的公正、權威和人們的法治信仰。”他說。
一些專家認爲,法院介入強拆執行,對其執法力量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如果行政拆遷本身缺乏實質正義,而法院依法所進行的審查僅限於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徵收、拆遷的對象中造成猜疑,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在保證法院如何正確積極地介入拆遷工作方面,姜明安認爲,強拆涉及“強拆裁決”和“強拆執行”兩個問題。強拆裁決是司法行爲,實施強拆是行政行爲,或者說實質上是一個行政行爲。他表示,司法強拆如果不以“裁執分離”制度爲前提,統一由法院執行庭或行政庭實施,同樣會導致濫權、侵權和腐敗。“較理想的方案應該是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包括受理被徵收人對違法拆遷行爲的起訴。”他說。
吉林省良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俊麗認爲,司法強拆比行政強拆公正這一認識,是建立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從而能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的。但是,在實行司法強拆後,如果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行政強拆發生的問題就可能同樣在司法強拆中重演。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表示,司法強拆能否爲被徵收人權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對行政行爲的嚴格審查爲前提的,而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以前,禁止任何人實施強拆。“如果像過去那樣,被徵收人起訴後,政府部門就申請法院強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徵收人勝訴,權益也難以恢復,因爲房子已經被拆了。”他說。
王敬波認爲,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是不一樣的。司法權力的基本屬性是居中裁斷,是對爭議的一種裁決,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執行,這在權力配置上並不協調。所以,“裁執分離”既符合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相互制約的精神,也符合我們常說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這樣一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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