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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敢於對不合法的拆遷說“不”
梳理近年來頻頻出現的暴力強拆事件可以發現,各類違法違規強拆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各級地方政府和法院直接參與或組織的強制拆遷;一是各類開發商或拆遷人明目張膽違法擅自組織人員侵犯公民住宅權、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爲。
有關專家認爲,強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問責的“事故率”也很低。因爲只有後果嚴重了纔會被問責,所以違法強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
姜明安說:“刑罰的效果主要不在於它的嚴酷性,而在於它的必然性。如果違法強拆被處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幾甚至更低,那麼拆遷者就不會把相關法規當回事兒。”
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開發商在徵地拆遷中的利益太大。一些專家表示,拆遷成功與否往往關係到數百萬元甚至數以億計的經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很容易出現不擇手段的衝動。因此,政府在徵地拆遷中必須“去利益化”,實際上這也正是“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強制拆遷只能是爲了公共的利益,政府本來就不應該有自身的利益,更不應該爲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羣衆的利益。
當前我國正處於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道路交通建設、城市經濟發展、舊城改造等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徵地、拆遷工作。
周孝正說:“這需要我們正確處理好發展速度與羣衆承受能力之間的關係,不能以犧牲被拆遷者合法權益爲代價,片面追求徵地拆遷速度。”歸根到底,發展是爲了人民,以“發展”的名義行違法強拆之實,不但與經濟發展的本義相悖,而且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嚴肅予以查處。
一些法律專家認爲,在實行“新拆遷條例”後,法院是當前公權強制拆遷的關鍵環節。根據法律規定,多數強制拆遷,需要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姜明安表示,關鍵一點是自覺依法辦事,在審查行政機關和拆遷主體的申請時,法院能夠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對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拆遷申請,敢於說“不”,甚至敢於常常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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