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明衝突論的理論構建方法
從以上我們對文明衝突論理論的分析可以看出,其理論內核仍然是現實主義的以大國為中心的權力衝突,即使運用了“文明”這個看似中立的術語,仍然不能掩蓋其現實主義的理論內核和為美國對外政策服務的研究目的。這一部分,我們將通過分析文明衝突論的理論構建方法,進一步說明其工具性理論的特點。文明衝突論的理論構建方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從主觀上劃分敵我。
我們認為,出於適應國家對外政策的需要,工具性理論必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可變性,這削弱了其普適性價值,但增強了實用性。文明衝突論中對“文明”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靈活性,這種靈活性能使其很好地適應多變的國際形勢以制定相應的對外政策。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為美國規劃了所謂的“大戰略”,即區分你我的方式和對付敵人的態度。
亨廷頓提出,冷戰結束後,政治上的意識形態衝突越來越淡化,而文明這種千百年來形成的、漫長歷史的產物,確實成為了國家之間最明顯、最根本的區別之一。“文明認同”是界定一個社會集團,如國家、聯盟或跨國運動的集體秩序和政治行為的永久性因素和最基本的因素,對於文化成員如何生存來說一直是至關重要的。由於文明差異的明顯性和永久性,使得文明間的衝突將永遠不會泯滅,不同文明/文化是不會出現全球性的大融合的,但每一種文明必須學會與其他文明共處。
由此,亨廷頓認為,美國應將現今的敵人定位於伊斯蘭世界,而遠期的敵人則是中國,或儒家文明與伊斯蘭文明的“聯盟”。這為美國區分敵我提供了兩條標准:一是能否接受美國的價值觀,二是美國文明之外的其他文明的同化力和影響力的強弱。伊斯蘭世界顯然不屬於前者,而中國雖然能接受第一條,但其五千年來顯示的巨大同化能力和在亞洲地區廣泛的影響力使之擁有了成為美國敵人的“潛質”。
第二,采用模糊手法。
哥本哈根學派旗手巴裡•布贊指出:“盡管國家的確分享著一些相同的東西,但是,有太多的變量在起作用,以至於難以試圖把他們簡約為幾組有關它們如何行為的模式化的期待。”因此,作為一種為對外實踐服務的工具性理論,出於本國的利益訴求,必然會在理論建構過程中造成或者是可以留下一些模糊和扭曲,文明衝突論也不例外。
這首先體現在對“文明”概念的界定上,如前文所指出的,“文明”實際上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概念,甚至文化層面並不能涵蓋它的全部外延,而亨廷頓在著作中卻未對其有明確的定義。相反,亨廷頓在文明衝突論中卻可以根據某種物質標准來區分不同的文明對象,如地緣因素、外貿交往頻度、甚至是國內受教育程度都成為他劃分世界文明區的標准。同時亨廷頓又進一步將“文明”以“核心國家”代表,更使得本應對“文明”的分析,實際上變成了對世界主要國家的分析。
除此之外,“文明衝突理論”即使作為一種工具性理論,對於保持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方面也是不成功的。這不只體現在理論敘述過程中的前後矛盾,而且尤其在敵我劃分標准上明顯違背“中性”原則,使得在該種理論下,美國無法通過非衝突手段與理論中所劃定的所謂“敵人”達成和解,這造成了理論工具性的局限,它將無法對國家與這些所謂“敵人”可能的非敵對交往做出解釋。
第三,具有明顯的政策指導性。
“文明衝突論”與“遏制理論”一樣,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即具有確定和指導一定時期內外政策基本方向的特點。不僅如此,文明衝突論的政策指導性還具有很強的西方性和美國性,即具有為西方和美國對外政策服務的特點。如為避免大國衝突,亨廷頓就提出了避免“核心國家”衝突的三條原則:“避免原則”,即核心國家避免乾涉其他國家的衝突;“共同調解原則”,即核心國家相互談判遏制或制止不同文明的國家或集團發生的斷層線戰爭;“求同原則”,即各文明的人民應尋求和擴大與其他文明共有的價值觀。
尤其是為了保護西方文明,他還在《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一書的最後一章專門為美國和歐洲國家提出了很多具體建議,如:(1)加強西方文明內部各國政治、經濟和軍事的一體化;(2)把接近西方文明的中歐和東歐國家、波羅的海國家納入歐盟和北約;(3)鼓勵拉丁美洲的“西方化”;(4)抑制伊斯蘭和華人國家常規和非常規軍事力量的發展;(5)延緩日本脫離西方順應中國的進程;(6)承認俄羅斯是東正教的核心國家,承認確保南部邊界安全是俄羅斯的合法利益;(7)保持西方技術和軍事力量相對於其他文明的優勢等。從這裡我們不難看出,文明衝突論並不是客觀的工具性理論,而是具有為美國在冷戰後確定對外政策的基本戰略方向的強烈目標性,直接為美國和整個西方的對外政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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