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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體系中的村民小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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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2011-11-07 17:20:47  編輯:張志怡

【網民智囊團·個人文集】程同順

  四、關於村民小組建設的幾點建議

  發揮村民小組在村民自治體系中的功能對於提高村莊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這些功能能夠正常發揮的前提是村民小組必須組織完善、制度健全。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村民小組建設。

  (一)規范村民小組長的產生方式

  健全村民小組建設首先應該規范村民小組長的產生方式。對於村民小組長的產生方式,目前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僅在第十條規定“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但是在各地村民自治的實踐中,村民小組長的產生方式很不一致,存在很多不規范的現象。如不少地方的村民委員會主任並不認為村民小組也是村民自治的一個層次,而是把村民小組視為村民委員會的一個下屬機構,因而對村民小組長一般采取直接任命的方式。這樣產生的小組長只是作為村委會的“腿兒”跑前跑後,既不能充分代表村民小組的利益,也不能有效監督村委會。因此,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求規范村民小組長的產生方式,雖然沒有必要像選民村委會成員那樣嚴格,但至少應該杜絕由村委會主任或黨支部書記直接任命的現象。

  (二)建立村民小組會議制度

  目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定了村民小組設小組長一名,沒有對村民小組的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做詳細規定。我們認為,在村民小組一級,除設一名小組長外,還應該建立村民小組會議制度。具體設想是,依照村民會議制度設立村民小組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由全體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小組村民構成,凡是村民小組內的重大事務都應由全組村民召開會議討論決定。村民自治的精神應該以一貫之,不能在村一級重大事項由全體村民討論表決、而在村級小組一級重大事項僅由小組長說了算。

  (三)明確村委會與村民小組的關系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一級自治組織,但不能將二者定位為上下級關系,而應是一種協助合作關系。要做到這點,首先必須明確二者在事權上的分工。村民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管理本組公共事務和集體財產,發展本組經濟,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利益訴求,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向本組村民傳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等;村委會對來自各村民小組的利益要求進行綜合協調,對各小組之間的糾紛進行調節,並負責向村民小組傳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其次,要明確各自的經濟所有權。現在有不少地方村民小組的賬務都由村委會管理,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真正做到賬務公開,財務透明,防止小組集體財產被亂用、濫用、挪用或侵佔。早在1995年12月31日,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屬於組(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因此,明晰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財產權,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村組經濟糾紛、規范村組關系。

  (四)完善村民小組建設的法律法規

  現行關於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只有很少的條款涉及到村民小組,並且缺乏具體規定。為了促進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加強村民小組建設,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制度對村民小組建設做出相應的規范,尤其是對於村民小組長的產生方式及報酬、職責權限和罷免程序,對於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的管理、村民小組會議的召集和議事規則、以及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關系等,做出較為具體的、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

  綜上所述,村民小組在整個村民自治體系中雖然層級不高,但是卻很重要,我們不能不重視。我們認為應當因地制宜的規范村民小組組織,健全村民小組制度,以保證村民自治體系運轉協調順暢,推進村民自治不斷完善發展。

A Study on Village Group in the Institution of Villager Autonomy

CHENG-Tongshun, ZHAO-Yiwei

  Village group is a natural interest community with a plentiful of social capital. It implements special functions in interest articulation and policy execution at village-level, those are essential to keep villager autonomy in a stable state.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se functions adequately, we should standardize the election of village group, construct the institutions of village group conference, clear and defini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llage group and village committee, and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village group.

  Key words: villager autonomy, village group, interest community

  說明:此文已經發表於《晉陽學刊》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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