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民小組是一個天然的利益共同體,社會資本存量豐富,在村級利益表達和相關政策執行中發揮著獨到的功能,這些功能對於維持穩定、高效的村民自治體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為充分發揮村民小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我們應該從規范村民小組長的產生方式、建立村民小組會議制度、明確村委會與村民小組的關系、完善有關村民小組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強村民小組建設。
關鍵詞:村民自治 村民小組利益共同體
實行村民自治之後,中國農村廣泛采取了村組治理結構,即在原生產大隊的基礎上建立村民委員會,在原生產小隊的基礎上設立村民小組協助村委會開展工作。村民小組雖然層級比較低、管轄范圍小,但其涉及的管理事項卻不少,如發包土地、社區服務、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管理、協助征兵和發放國家補貼救助資金等,這些事項與村民的利益以及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對村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不過在實施村民自治以來,人們的目光總是聚集在村一級的層次上,關注村委會選舉問題、村級兩委關系問題以及村乾部的監督問題等,對於村民小組始終沒有太多的關注。我們認為,村民小組在村民自治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非常有必要對其在村民自治體系中的功能和作用進行充分研究,加強村民小組建設。
一、村民自治體系中的村民小組
政治學中的結構-功能主義認為政治學的核心概念是“政治體系”。政治體系由相應的政治結構以及政治結構中的角色組成,政治角色是政治體系的基本單位之一,結構是由各種相互關聯而又相互作用的角色組成的,所有的政治結構都發揮著相應功能,政治體系的功能通過政治結構來完成。
村民自治可視為一個由若乾結構組成的政治體系,其中的結構分別承擔各自的功能。村民自治政治體系中的角色包括村民及村乾部,由他們組成的結構主要有村級黨組織、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委會下屬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等。對於這六個組織的基本定位、設置要求和職責功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有規定。村級黨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最基層組織,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決策機構;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權;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組織載體,可以根據村的規模大小、人口多少、經濟發展狀況等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下屬委員會。
當前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涉及村民小組的內容很少,只有兩三條,對於村民小組的職責權限和功能作用並沒有詳細規定說明。如在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乾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在第十三條提到:“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另在第二十一條中規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乾人。”也就是說,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小組這個機構是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的,它所起的作用也都是可以由其他組織或方式替代的。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村民小組由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變遷而來,是由自然村落組成的社區組織,是村民最基本的生存環境,是村民自治結構中的組成部分。村民小組作為中國鄉村社會的最普遍的集體經濟組織,在目前村民自治體系中,應被視為比村委會層次較低的一級自治組織,而不應被看作是村委會的下級或附屬機構。換言之,在當前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體系中,村民小組應被視為村民自治的一個層次,而非村委會的下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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