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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原告)與劉某(被告)爲好友關係,劉某爲公司的經營發展的需要,以個人名義向張某一次性借得人民幣20萬元,並且將這20萬元現金全部投入到公司的生產經營中。後因公司發展情況不佳,劉某無力償還張某上述款項,引起訴爭。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2萬元。
案件在立案的時候就被認定爲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
1.被告認爲從原告處借得的全部款項並不是作爲自己的生活所需使用,而是全部投入到了公司的生產經營中去,所以應當是以公司爲被告,而不是以劉某爲被告;
2.如果真應該是以劉某作爲被告,那麼所償還的款項也應該是從公司賬面上支付,現在公司已經破產,自己不應當以自己的財產進行清還。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庭審中達成了調解協議。償還原告本金20萬元。
案件評析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鑫表示,本案實質上是屬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在原被告雙方都認可的證據中,被告寫給原告的欠條是本案的主要證據之一,欠條上並未反映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用途,而只是客觀的反映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和金額,且原被告雙方對於這一份證據均予以認可。在民間借貸關係的案件中,借條或者欠條是定案及審判的主要依據。根據借條的內容,一般可以認定借款的時間、數額、還款期限和約定的利息等內容,借條的存在不僅證明上述內容,更爲重要的一點是可以證明借款事實的發生。
另外,在本案中,雖然被告一直堅持認爲所借款項全部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其本人從未使用過所借款項,但是由於沒有證據證明這一事實,並且在欠條上致使反映出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法院最終不予認定爲於公司有關,判令其個人償還上述債務。在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是法院審判較爲重要的規則之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我國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雖有例外的情況,但在民間借貸關係的案件中只適用最基本的原則。被告方在庭審中堅持自己所借得的款項全部用於公司生產經營中去,但是未能舉出證據證明這一事實,沒有證據的事實,在法庭上一般是不予認可的,同時在訴訟過程中,最後的定案需要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本案中所有的證據結合起來的證據鏈只是反映出原告向被告借款未還的事實。
綜上,被告應當償還原告20萬元本金及利息,但是在庭審中,雙方在法庭主持的調解中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只需償還原告20萬元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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