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
首先感謝 北方網與天津市律協聯手搭建的網上法律服務平臺!
律師您好:
本人(甲方房東)天津的一處樓房於2009.10.8日出租,合同約定3年期,租金“隨行就市”需要調整協商解決。
(合同見附件1,系統不支持上傳圖片,以下以“ ”代表)
今年房東工作關係常住天津,同時孩子在天津高考複習,準備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自己居住。房客(乙方)不願搬走,只給象徵性的漲300元,憑着2100元租金在本小區根本租不到同等面積、朝向、裝修、新舊的房子。多次協商未有結果,因此房東準備向法庭起訴解除合同,收回房子。我的問題是:
1、合同中第七條 (乙方責任)約定: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在1天內退還該房屋,同時沒收保證金”-③條款“拖欠租金累計達十五日”。
房客在一年裏已拖欠租金累計達到15天,結合其他合同條款,可否作爲解除合同的有利依據?
2、合同中第八條(合同變更及解除)1 條款約定:“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中止合同。租賃期間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雙倍租金”。
房東已提前7天書面通知房客解除合同,並準備賠償“雙倍租金”,可否作爲解除合同的有利依據?(“雙倍租金”中租金是否代表合同第四條 1 條款“租金”)
3、因合同簽署的不嚴謹,未寫清“壓一付三”,也未寫清租金的交付日期,能否按有關法律默認爲:“壓一付三”、從房屋交付日起開始計租金交付日期?
當時房客說開天窗頂押金,後未開成,基本按照“壓一付三”(拖欠)交房租至今。
4、房東現在租房每月3000元,在訴訟期間能否提出保全自己經濟利益的要求,即勝訴後要求房客賠償每月1200元至搬出爲止。
5、如勝訴後房客還是不搬走咋辦?
按照附件1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房東勝訴的機率有多大?
謝謝律師的解答,祝事業有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