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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姥爺有7名子女(3男4女),平房拆遷時把3間房子分給了3個兒子,並由3個兒子出資購買樓房一套,房產證是我姥爺名字。我姥姥在世時說過以後把房子分給4個女兒,但並沒立書面遺囑,但有很多人見證。後來我姥姥過世,兒子們逼我姥爺立下書面遺囑,房產由3個兒子繼承,並把房產過戶到了兒子名下。期間兩位老人均由女兒們贍養。現我姥爺已過世,兒子們要賣房。
疑問:1.老人是不是剝奪了女兒的繼承權,因爲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2.老人由女兒贍養,兒子是不是沒盡贍養義務而還能繼承房產,繼承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說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我姥爺的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因爲沒經過公正且受脅迫
4.我姥爺有沒有權力處置我姥姥的一半房產分給兒子
5.如果要起訴,有幾成勝算?是要到戶口還是房產所在地起訴呢?
我作爲小輩的實在是看不下去了,所以請您幫我分析一下並留下聯繫方式,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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