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繳納保險,仲裁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執行庭的說,沒辦法找到法人,打電話不來,所以拖了3個月,找法院問能起訴嗎?執行庭的說不行!
尊敬的北風寒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民事案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執結,您可以向法院督辦部門反映。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