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律師您好!
我是1982年4月7日進單位工作的,1987年4月單位與我簽訂了農村勞動合同,1989年我戶口遷進城市,又轉爲城鎮勞動合同,在職工定級審批表上明確寫着1982年4月,直至2008年1月19日到齡退休,然而,市勞動部門依據市規將我自1982年4月7日至1987年4月不計算工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我是勞動合同法生效後辦理退休的,勞動部門就應依生效的法律規定辦理退休!我於2008年3月向市勞動局提出申訴,然而,勞動局養老處他們視生效的勞動合同法於不顧,堅持他們違法規定,我不服,2008年5月又向市政府請求複議,然而他們官官相護,以同樣的內容進行了答覆,如我再不服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訴,於是,我又於2008年7月用掛號信寫信連同有關材料寄給省長,〈因爲他是上一級的行政長官,我也不知道該向那個部門申訴〉至今三次去信,<都是掛號信>卻都是石沉大海,杳無音信,也未有收到其它有關部門的答覆,律師同志,我該怎麼辦?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是去北京上訪呢,還是向法院起訴?如果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敢>受理嗎?請律師指教!謝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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