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在校讀高中,上體育課時,老師讓學生自由活動就離開了,兩個班的學生打起籃球,在一次運球上籃時,被一名學生從背後追來防守時撞倒並把小腿踹斷造成粉碎性骨折,學校和被告都拒絕承擔責任。起訴後一審判我敗訴,理由是無確鑿證據證明是故意傷害。二審調解,讓二被告各出兩千我沒同意,{因我兒子醫藥費就近兩萬元}孩子高考也影響了。判我敗訴。我認爲,據當時球場情況,致害人在輸球后情緒失控,故意或惡意犯規是必然,從傷情和部位看可以證明的,法院卻讓我證明他的內心是怎麼想的,老師在上體育課時明知道籃球是風險運動不在場組織或制止,有失職行爲,法院卻以此{風險運動}爲由判我敗訴明顯不公。請專家爲我拿個主意,是否合理,上訴能不能贏?
尊敬的吳寬業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您的敘述中,未說明您的兒子是否爲限制行爲能力人,即是否滿18週歲。您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定奪如何主張權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