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8年5月到該公司上班,擔任醫藥業務工作。因當時該公司剛從別的公司分離出來,沒有單獨註冊,每月開工資給現金。我也沒保留證據。後來公司在08年8月通過中國銀行開戶給我們發工資。09年8月該公司註冊爲北京惠豐林醫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今年1月我因患病要經常到醫院看病,疼痛難忍不能正常上班,影響了工作。公司於2011年4月以我不能在適應該工作爲由突然將我辭退。 我從到該公司上班開始到公司將我辭退止,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爲我上過保險。我現在因爲沒有醫保。沒有財務收入,有病也不敢到醫院徹底治療。給我身體,精神都帶來巨大的傷害。現在,我爲看病自己已經花了8,9千元。 求律師爲我出謀劃策。給我挽回損失。望您在看到我的留言後和我聯繫。謝謝您了。。此致。
尊敬的李友朋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並應按照法定程序辭退職工。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向勞動者雙倍支付工資、補繳保險費等。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