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執法人員暴力執法將究責;查封扣押物要妥善保管……昨日(27日),記者從市法制辦獲悉,《南寧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職責權限、管轄權限,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爲、行政監管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管轄原則:地域管轄
2006年開展“城鄉清潔工程”後,城市管理範圍進一步擴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管理體制也進行了調整。2007年11月25日,南寧市各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人、財、物”正式移交各城區、開發區管理。
因體制改革後實行兩級執法主體,並以城區、開發區執法主體爲主,執法重心下移,故《辦法》明確,處罰案件的管轄原則是地域管轄,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爲地(既包括行爲發生地,也包括行爲結果地)的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同時規定了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城管綜合行政執行機關的處理權限。
扣押財物:妥善保管
城市管理工作與廣大羣衆生活密切相關,城管的執法行爲也頗受羣衆關注。對此,《辦法》規範了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採取的行政措施、實施處罰的程序、違法執法的責任等。
《辦法》列舉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爲可以採取的行政措施,如:因辦案需要,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檢查;查閱、調閱、複製、拍攝、錄製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扣押與違法行爲相關的物品或者工具,並通知當事人在限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等。
對於依法扣押的財物,《辦法》規定,應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執行,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鮮活產品、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易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可以在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已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將查封、扣押的財物退還當事人的,發佈招領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30日。當事人拒絕領取或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有關財物。
暴力執法:追究責任
《辦法》同時規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爲時,應當統一着裝、佩戴城市管理執法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同時,明確規定執法人員如果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財物,或者使用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物品等八種行爲的,將追究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