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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報銷讀研學費,他弄來假髮票和假協議,把沒讀研的下屬拖下水;不能發放加班費,他就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和下屬單位做起“生意”;不能隨意用錢,他指示虛造農民工工資表,充實“小金庫”;不能讓自己罪行暴露,他又趕緊找到行賄人家屬串通作假證……一連串“假動作”的結果,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無論是作案時間還是犯罪金額,江西省撫州市園林綠化局原副局長李國輝並不算特別“突出”,但他獨特的犯罪手法,卻讓人過目難忘——
不能報銷讀研學費,他弄來假髮票和假協議,把沒讀研的下屬拖下水;不能發放加班費,他就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和下屬單位做起“生意”;不能隨意用錢,他指示虛造農民工工資表,充實“小金庫”;不能讓自己罪行暴露,他又趕緊找到行賄人家屬串通作假證……一連串“假動作”的結果,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由撫州市臨川區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李國輝貪污受賄一案,經李國輝上訴後,撫州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李國輝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
爲報銷學費,把沒讀研的副主任拖下水
2007年上半年,時任原撫州市園林管理處主任的李國輝與管理處辦公室主任汪河興(已判刑),同在江西某高校讀在職研究生。聽說班裏有的同學把讀研學費全部拿到單位報銷,李國輝的心思也開始“活”了。
可是,自己的單位就是這麼“死腦筋”,只同意讀研,但費用自理。爲了能順利報銷讀研學費,李國輝就同汪河興以及分管財務的管理處副主任蔡民怡(已判刑)商量,自己讀研花了1.8萬元,想通過虛開苗木發票,“處理”掉他和汪河興讀研的學費。
“我沒有讀研究生,不好拿這筆錢。”一開始,蔡民怡並不願意拿這筆錢。李國輝卻告訴他:“你的公務摩托車已經報廢了,正好可以用報出來的錢買一輛摩托車,作爲去工地上的公務用車。”聽到“誘人”的條件,蔡民怡就沒再反對。
2007年4月,李國輝找到外省苗木商,虛開了一張金額爲5.52萬餘元的苗木銷售發票,並僞造了一份《2007年春街道綠化新栽購苗協議》,到下屬公司撫州市景觀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套取了公款5.52萬餘元。扣除開票費用後,得款5.5萬元。他和汪河興、蔡民怡私分了其中的5.4萬元,每人分得1.8萬元。
爲發加班費,低收楊梅樹高賣下屬單位
2009年4月6日,李國輝、蔡民怡、汪河興(兼任撫州市羊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總經理)還有撫州市園林管理處綠線科科長劉小英(已判刑)、李國輝的司機湯琦元(已判刑),一行五人去廣昌縣購買苗木。路過某工業園區時,他們發現位於盱江鎮清水村的一片果園裏楊梅樹長勢良好,經向果園業主凌某詢問,得知該工業園區徵地,果園要拆遷,這些楊梅樹都得處理。當下,他們就和凌某互留了聯繫電話。
過了兩個月,凌某和劉小英聯繫說楊梅樹馬上要處理。李國輝等人和凌某經過討價還價,商定楊梅樹按60元一株收購,挖樹費和運費由買方承擔。2009年6月下旬,根據李國輝的指示,湯琦元開車把蔡民怡送到廣昌,以單位名義買下了600多株楊梅樹,並把楊梅樹運到原撫州市園林管理處下屬的苗木基地進行驗收、養護,由撫州市羊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下稱羊城公司)支付了運費2.11萬元。可當時並不是栽種楊梅樹的季節,沒過多久,600多株楊梅樹全都死掉了。
樹的死活,並不是李國輝等人關心的事情。經李國輝等人商議,汪河興又冒用其外甥鄭某的名義,簽訂了羊城公司以300元一株的價格,向鄭某購買楊梅樹的《綠化苗木購苗協議》,並由湯琦元作爲乙方在協議上籤了鄭某的名字。李國輝則提供了名稱爲“浙江省貨物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爲“撫州市園林管理處”,總金額爲19.9萬餘元的兩張購買苗木虛假髮票,給羊城公司財務報賬用於結算苗木款。爲了和假髮票的開票日期保持一致,他們把那份《綠化苗木購苗協議》的落款時間也提前到了2009年1月21日。
之後,汪河興用鄭某身份證開了張活期存摺。2009年7月3日,羊城公司將扣除2.11萬元運費後的17.8萬餘元購樹款,匯到鄭某的活期存摺中,汪河興陸續將錢取出。對於賺取的12.2萬餘元差價款,李國輝、蔡民怡、汪河興、劉小英、湯琦元每人分得2萬元,作爲大家的“加班費”。
剩下的2.2萬餘元,根據李國輝指使,汪河興以自己的名義存入他辦理的“小金庫”資金活期存摺中,留作不便報賬的公務開支備用。直到2009年下半年,原撫州市園林管理處升格爲撫州市園林綠化局,李國輝才決定五人將這筆餘款私分,每人分得4460餘元。
爲方便用錢,虛增農民工工資充實“小金庫”
2008年初,撫州市某綠化工程由撫州市園林管理處下屬的羊城公司承接施工,這讓李國輝找到了新的套取公款的由頭。“工程驗收時,要跟業主、審計和財政等單位協調關係,光開餐飲發票報不了多少錢,加上蔡民怡、劉小英他們多次提出,要發點加班費,我就和蔡商量,從農民工工資上想辦法套錢出來,放在‘小金庫’裏,支付一些賬目上不好開支的費用和加班費。”案發後,李國輝交代。
由蔡民怡具體操作造表簽字,汪河興保管“小金庫”,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按李國輝指示,蔡民怡、汪河興以虛假的農民工工資表,分四次套取公款共計43.9萬元。其中8萬元,李國輝又以“加班費”的名義,發給蔡民怡、汪河興、劉小英、湯琦元和自己每人每季度2000元,每人分得1.6萬元。
爲掩飾犯罪,自作聰明找行賄人退錢
2008年到2009年兩年間,撫州市園林管理處多次向苗木商王某採購苗木花卉。爲表示感謝,並希望李國輝能繼續照顧自己生意,王某兩次送了16萬元給李國輝。
2010年5月,臨川區檢察院對涉嫌行賄的王某採取強制措施,急得李國輝坐立不安,這一急,李國輝還把王某送錢的數額記成了12萬元。過了三四天,他電話聯繫上王某妻子,把12萬元還給她並叮囑:“如果有人問起來,你就說這筆錢我當時就退給你了。”
李國輝的一番折騰其實是枉費心機。臨川區檢察院辦案人員通過向王某等人覈實,發現了李國輝的受賄行爲。2010年5月13日,李國輝被“請”進檢察院,在證據面前,他不僅承認了在王某案發後的虛假退款行爲,還供述了收受其他苗木商賄賂款共計22.62萬元的事實。案發後,李國輝退繳了貪污、受賄款28.44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國輝不服提出上訴,認爲加班費本屬應得,報銷研究生學費是上訴人應得的學習待遇,認定爲刑事犯罪定性錯誤,貪污罪名不能成立。
撫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爲,李國輝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但考慮到其歸案後,已退繳貪污、受賄所得贓款,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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