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總資產5個多億,集科研、開發、生產和經營爲一體的國家級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突然發現標有高度機密的營銷計劃、銷售人員檔案、薪酬制度等大量涉及人事、營銷、決策的商業祕密文件在網上被公開併發售。之後,涉嫌失密的一家諮詢公司被告上法庭。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台州近幾年來最大的涉及侵犯商業祕密的諮詢合同糾紛案。
原告浙江新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爲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自主創新能力行業十強、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榮譽單位。2003年,原告爲進一步提升企業產品開發能力,委託被告上海某諮詢有限公司進行“營銷組織體系優化暨營銷管理能力提升”諮詢服務項目。雙方經洽商,於2003年8月21日簽訂《浙江新農化工有限公司諮詢合同書》和《保密協議書》各一份。雙方在諮詢合同中約定:乙方(被告方)應“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等內容。
2010年上半年,原告在多家網站發現標有“新農化工”內容的文檔。據不完全統計,僅豆丁網上搜索到以“管理諮詢全案”名義上傳的相關文檔就有84篇,約1600餘頁,涉及內容包括涉及雙方諮詢合同草本和合同附件、諮詢人員的駐點日誌、調研總結、報告提綱和標有高度機密和機密的營銷計劃、銷售人員檔案、銷售部薪酬制度、股權激勵方案等大量涉及原告開發、人事、營銷、決策等的商業祕密文件。經網上搜索,原告還發現淘寶網上“青蘋果管理策劃資料大全”網店,該網店與豆丁網賬戶鏈接,有一家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將被告泄露的原告信息彙集刻制光盤進行網絡銷售,導致原告的商業祕密進一步擴散。
爲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泄露、擴散原告商業祕密的違約侵權行爲;判令被告在全國性報紙和不少於三家的網絡媒體刊登三次道歉函;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違約金134.75萬元人民幣,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
在庭審中,被告的代理人答辯認爲,原告根本沒有舉證證明涉案信息由答辯人披露,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顯然不能成立。涉案信息的披露有諸多途徑,如由原告披露、原告的員工披露、第三方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被告披露、被告的員工披露等等。本案中,涉案信息在被披露時已經失去經濟性和實用性,不符合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所以,即便披露也不構成違約。原告基於違約之訴提出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答辯人沒有披露涉案信息,不構成違約。即便構成違約,也只需承擔停止違約行爲的責任。原告要麼主張違約責任要麼主張侵權責任。道歉不屬於違約責任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根本不能成立。同時,原告根本沒有舉證其損失有多少。因此,答辯人也不應承擔上千萬元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雙方圍繞本案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被告是否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網上失密是否被告所爲、千餘萬元的賠償損失是否有充分依據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因雙方爭議較大,案情相對複雜,審判長、台州市中級法院副院長李偉宣佈擇日組織雙方調解或調解不成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