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建造的農村房屋被拆遷,兒子拿了大部分拆遷補償款,父母僅得到了拆遷補償款的1/11。父母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父母享有3/5的拆遷補償款。
王長生、劉麗珍夫婦於60年代初去西部支邊,1968年,兒子王軍出生。之後,王長生夫婦將王軍送回蘇州老家和外婆馬巧英一起居住。1990年王長生夫婦也回到蘇州老家。同年,王軍以戶主身份申請建房,村裏同意王軍在馬巧英的房子上拆舊建新。同年底新房建好,總共花費了1萬多元。
因王軍剛工作沒幾年,所以建房費用大部分是由王長生夫婦支付的。但房屋、土地都是以王軍的名義申請辦理的。王軍於1997年搬離該房屋,而王長生夫婦一直居住到房屋被拆遷爲止。
2006年,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當地政府分別與王軍和王長生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約定補償王軍房屋拆遷款22萬元,補償王長生拆遷款2.5萬元。王長生夫婦認爲房子主要是他們出資建造的,對於24.5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他們應該享有其中的2/3,爲此,王長生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王軍歸還其應得的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房屋是在馬巧英房屋上拆舊建新,而王長生夫婦支付了大部分的建房款,因此房屋系王長生夫婦、馬巧英、王軍共有。後馬巧英死亡,馬巧英的份額由王長生夫婦繼承。考慮到王軍系戶主,且所有手續都是以王軍名義申請的,因此法院判決王軍享有拆遷補償款的40%,王長生夫婦享拆遷補償款的60%。
承辦法官介紹說,2000年左右,蘇州地區農村房屋才大範圍地普及房產證,但由於當時人們意識薄弱,一般都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遇到拆遷就會產生很多糾紛。房產證對外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是對內要探究房屋建造時的情形。即使房產證登記在子女名下,在產生糾紛時應當要考慮父母在房屋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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