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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2000年我村分我宅基地一處爲樓基(建房押金單子上註明)當時分民房,平方,樓房三種。2001年我建2層樓一棟.同年預交5000元辦證,有村委統一收取,統一辦理 ,多退少補。2004年,退了300多元的辦證費用。2007年,換屆的村委領導把土地使用證和準見證分到我們手中,那2證上是日期是2002年,沒有房產證。2010年,城中村改造,需要拆遷。拆遷部門給出的補償就按平方賠償,2層爲非法建築,不予不償。(同種情況的共4家。其中1家後來自己補辦了房產證,按樓房補償了。)後來村委出具證明,本人的樓房當時規劃爲樓基,准許建樓。但拆遷部門不予承認。找村委解決,村委領導說上面不承認,他們也沒法,也不給補償。建房是村委同意的,錢是他們要的,要多少給多少,沒少他們一分錢。現在拆遷了,出現問題了,找拆遷的時候,他們叫找村委,找村委,他們叫找拆遷辦。後來他們不管了,才怎麼辦怎麼辦。拆遷部門是一級政府,村委也是一級政府,叫建的是政府,叫拆的也是政府。後來想找法院判個公道,律師說法院不受理牽扯拆遷的案子。 請問我的損失誰來 承擔,難道我只能任人宰割?我該怎麼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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